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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实施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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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期间是否构成家庭暴力,首先应当明确家庭暴力的界限和定义是什么?而对于家庭暴力,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何为家庭暴力有详细定义,也即: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法律条文之中对于家庭暴力的限定仅限于家庭成员之中,但是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形成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实施家暴行为的,则也可以构成家暴,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也收到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但如果没有同居,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两个恋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就不再受反家暴法的保护,则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

以上是在法理层面对同居期间是否能形成家暴的论证。参照()粤民保令32号,在具体法律实践过程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女方多次遭受男方暴力,双方发生言语肢体冲突,经医院初步诊断造成头部四肢软组织感染,颅脑损伤,双侧膝部及左侧踝部挫伤,中度污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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