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厉某某因摔伤致左膝部肿痛、活动受限1小时,于年4月24日入住被告x医院,入院诊断:髌骨骨折、左膝关节损伤。同日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出现感染,治疗未见效果,现左膝活动功能严重受限。
二、医方观点
被告对原告的治疗符合治疗原则,并且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过错,虽然本案经过医学会的鉴定,但是被告认为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其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
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被告的参与因素是同等因素,最多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综上,请合议庭依法裁判。
三、鉴定意见
年7月3日,x省医学会作出x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医方的医疗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医学护理学建议:定期复查,视骨折愈合情况行康复治疗。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患者入院时主诉的外伤史、查体情况,结合影像检查,本病例有手术指征,切开复位张力带固定为常用术式,手术方案及手术时机均符合诊疗常规规范。
2、患者入院后急诊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前检查中未明确记录左膝皮肤情况,术前检查不全面,不符合诊疗规范。术前术中未使用抗生素,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预防切口感染的规范要求。
3、患者术后第2天、第3天有轻度发热,术后第8天晚间测腋温38℃,护理记录予口服萘普生、温水擦浴降温,但病程中没有相关记录,医生也没有进一步检查并分析发热原因。且患者出院前缺少体温记录,不能确认出院时患者体温正常。医方对患者术后可能存在的潜在感染迹象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给予相关检查及鉴别诊断。
4、手术后第2-4天,医嘱指示对切口部位“冷热湿敷”,护理执行“持续冰敷”,医嘱与执行医嘱不完全一致,且采取该项治疗措施的原因,病程中没有记录。5、根据医患双方陈述及鉴定会现场调查,患者出院后1周内,出现发热、手术部位红肿疼痛,几次联系经治医生,但医生未予重视,未要求患者立即来院就诊,直到5天后手术切口破溃渗液,患者自行来院就治。因医方的疏忽而未能更早发现手术部位感染,对治疗造成一定延误,医方存在过错。
5、闭合性骨折手术治疗存在感染风险,这是骨科界的共识。本病例术后感染发生的原因尚难以确定,根据现有资料认为医方无菌操作不规范导致感染发生缺少相关依据。故考虑该患者髌骨骨折术后出现感染系手术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方术前已向患方告知感染的风险,患方签字同意手术。
6、感染发生后,医方采取的基本治疗措施是使用抗生素抗感染。髌骨位于皮下,表面软组织覆盖少,血运欠佳,一旦发生感染,其治疗较困难,迁延时间长,有时须多次清创手术,对骨折愈合、膝关节功能都会造成严重影响,这是疾病性质使然。
7、医方在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预防性使用抗生素不规范、术后观察及临床处理经验不足、出院后出现切口感染迹象,向医方反应时未能予以重视及及时治疗,对患者感染病情的发展有不利影响,是导致感染难以控制、病情迁延不愈的原因。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根据x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应认定被告x医院对厉某某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有过错,故,被告x医院应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核,厉某某的合法损失费用如下:
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96元(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人民币.96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页)。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厉某某.4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