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暴:丈夫持铁锤、酒瓶殴打妻子,法院判其一年六个月
家庭暴力有多可怕?男子持铁锤、空酒瓶殴打妻子,致其轻伤。昨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
年,被告人王某(化名)与小花(化名)经介绍认识,半年后两人感情升温并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两人育有两女,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多次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
今年5月14日9时,王某带孩子吃完早餐回家,刚进门就看到小花收拾了东西准备离家出走。
想起两人之前的几次争吵,妻子声称要离家出走,王某顿时来了脾气,便到门口拿起家用的工具锤将小花提着的塑料桶砸烂。
随后,两人互相推搡,恼怒的王某持铁锤将小花的背部、手部砸伤。
为反抗殴打,小花跑去厨房拿菜刀。王某意识到不妙,迅速跑进厨房将小花手中的菜刀夺走,随后两人继续扭打在一起。
在扭打过程中,王某抓住小花的头发按在地上,并拿起放置在墙角的一个空白酒瓶向小花的头部砸了过去……
见妻子头部流血了,王某立马停手,并打通了电话。小花则在墙角边打电话报警称被家暴,不久后民警赶至现场处理。
王某的殴打行为,最终造成妻子小花双侧鼻骨骨折、头皮裂创、头皮挫伤、右下肢裂创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伤情。经鉴定,被害人小花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而在王某的整个施暴过程中,其三岁的小女儿在旁边目睹了这一暴行。
随后,被告人王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间的关系,致妻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作为犯罪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查明,被害人收到赔偿款是事实,但被害人表示不同意谅解。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家暴后果严重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家庭暴力的现象虽然是普遍存在,但却往往因受害人的处于弱势地位和惧怕心理,许多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或者不敢直言等原因,以致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从而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1.家庭暴力易导致婚姻破裂。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
2.家庭暴力易导致犯罪行为。一些妇女长期生活在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自杀等极端方式;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对家长的暴力行为产生恐惧、憎恶心理,而不敢或者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感染导致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令人痛心。
3.家庭暴力给孩子带来严重危害。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后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学会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以来,开福法院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2份。
(长沙开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