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段通过复位,恢复了正常的解剖关系,对位和对线完全良好时,称解剖复位。
二、功能复位经复位后,两骨折段虽未恢复至正常的解剖关系,但在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功能复位。
功能复位的标准是:
①骨折部位的旋转移位、分离移位必须完全矫正。
②成角移位:与关节活动方向一致者可自行矫正;侧方成角移位、与关节活动方向垂直者必须完全复位。
③长骨干横形骨折,骨折端对位至少1/3左右;干骺端骨折至少应对位3/4左右。
④缩短移位在成人下肢骨缩短1cm;儿童无骨骺损伤,下肢缩短2cm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可自行矫正。
三、复位方法包括手法复位(闭合复位)和切开复位。
(1)切开复位的指征:
①骨折端之间有肌肉或肌腱等软组织嵌入;
②关节内骨折;
③骨折并发主要血管、神经损伤;
④多处骨折;
⑤四肢斜形、螺旋形、粉碎性骨折及脊柱骨折合并脊髓损伤者;
⑥老年人四肢骨折需尽早离床活动。
(2)切开复位的优点:
①最大优点是骨折可达到解剖复位;
②有效的内固定,可使病人提前下床活动,减少肌萎缩和关节僵硬;
③方便护理,减少并发症。
(3)切开复位的缺点:
①切开复位时分离软组织和骨膜,减少了骨折部位的血液供应;
②增加局部软组织损伤的程度,降低局部抵抗,若无菌操作不严,则易于发生感染,导致化脓性骨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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