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1月26日患者龚某文因交通事故致伤左肩部、左胸部、右小腿,伴疼痛1小时余到被告x医院普通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小腿胫前皮肤剥脱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膀胱结石;4.双肾多发结石;5.右肾萎缩;6.右侧第9.10肋陈旧性骨折;7.高血压2级,高危组。
患者于年2月4日出院,住院治疗70天,出院情况:患者诉心慌胸闷,呼吸困难,无头晕头痛,无腹痛腹胀,二便正常,查体无发热,生命征平稳,肺腹无特殊,右小腿胫前皮肤缺损,约3*3cm大小,少量肉芽生长,有少量*色分泌物,周围无红肿。出院后转内一科继续治疗心脏情况。
并当日转至被告x医院内一科住院治疗,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年2月11日出内一科转入ICU科。年2月23日10时45分出院。并于年2月23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不认可被告主张的其已按照诊疗指南规范及操作常规进行治疗和护理,已经尽到必要的诊疗救治义务的观点,因为被告没有按照诊疗指南规范治疗,才导致患者死亡,不认可患者未按照医嘱配合治疗观点,如患者不在病房影响整个治疗,医院应该及时对家属提出要求,而不是放任患者。
三、医方观点
2月9日至11日多次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并告知病情危重,建议转院,家属明白,但不予转院。2月11日11时30分,因患者病情严重,家属经商量后最终医院进一步治疗,并要求联系救护车来接患者,因疫情期间,发热、咳嗽、咳痰病人肺炎可能性大,州医院告知需排除该病方可转院。
当时我县无××病*核酸检测能力,无法确诊,与家属沟通后转入本院ICU治疗。2月23日患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回家,交代患者病情及出院风险意外后,患者家属强烈要求出院,并自愿承担出院后的一切不良后果,于年2月23日10时44分签医院。
从病历记录可以看出,患者从入院后第六天开始,近两个月时间,医院住院规定配合治疗,其随意离开病房的行为导致医生无法及时监测到病情的变化,直到病性发生严重变化患者才返回病房,至死亡后果发生,患者本身存在过错。
被告为患者龚某文提供医疗服务符合相关规范,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x医院属于*府举办的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具备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的资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均具备合法执业资质,为患者提供的医医院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中,充分告知了患者的病情和具体的医疗措施,对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了转院的要求,虽然当时正处××疫情高峰期间无法转院,但是医务人员采取了积极的治疗和抢救措施,多次组织会诊和抢救,后患者家属强烈要求放弃抢救,医务人员告知了出院的风险,患者家属愿意承担出院后的一切后果,并签字出院。
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也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患者有冠心病病史,年5月在x市医院行心脏手术,被告无做冠脉CTA和血管造影的条件,住院期间多次发心绞痛,并诱发了心衰和心源性休克,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是疾病自然发生转归的结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明显的因果关系。
被告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严格按照医疗原则、医学常规、《临床诊疗指南》进行诊治,所采取治疗措施及时且符合医疗原则,履行了各项相关义务,亦尽到了与当地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行为。龚某文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入院自身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加重导致。
四、尸检结果
龚某文因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右小腿胫前皮肤剥脱并感染,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诱发冠心病、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龚某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龚某文死亡后果之间属于次要作用,参与度考虑为30%—40%。
六、损失计算
1.医疗费88,.06元(其中年11月26日期间住院费17,.94元、第二次住院费64,.82元,门诊、出诊6,.3元)。
2.对原告要求误工费按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结合本案实际,误工费按农、林、牧、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2,元(89天×元/天)。
3.对原告要求护理费按每天.9元计算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护理费为12,.1元(89天×.9元/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元(89天×元/天)。
5.被扶养人邵应芬,现年80周岁,其有6个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19,.8元(23,元×5年÷6人)。
6.丧葬费53,元(,元÷12个月×6个月)。
7.患者龚某文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生产生活来源于城镇,故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元(36,元×20年)。
8.龚某文的死亡给亲属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失抚慰金20,元。
七、庭审意见
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八项合计,.96元,被告x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某珍、龚某任、方某荣、邵某芬因龚某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4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