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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6 20:55:00

2月25日,湖北省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十个。据悉,该批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等六类犯罪。

据了解,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作为防控工作的主战场,湖北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委部署要求和张*检察长重要批示精神,依法及时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以实际行动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截至2月24日,湖北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96件人,其中批准逮捕34件40人,起诉20件22人,法院已判决12件15人。

记者注意到,湖北省检察院发布的首批十个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均属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案件类型。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三件,分别是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竹山县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石市何某某妨害公务案;暴力伤医犯罪一件,即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制假售假犯罪一件,即仙桃市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哄抬物价犯罪一件,即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案;诈骗犯罪两件,分别是长阳县邹某某诈骗案、钟祥王某某诈骗案;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两件,分别是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荆州市沙市区王某故意伤害案。

湖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该批案例发布有利于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下一步,湖北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在办案工作中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两高两部”相关意见的要求,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湖北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

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通告,对武汉采取“封城”防控措施,暂时关闭了离开武汉的通道,市民如无特殊原因不要离开武汉。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病*传播途径。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鱼、武汉。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竹山县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决定,启动道路管控,村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组在重要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得胜镇*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刘某给刘某某测体温,刘某某一把抓住红外电子测温仪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执勤干部夏某某因担心刘某某会毁坏红外电子测温仪,迅速上前抓住刘某某的手,将其手掰开,让刘某把红外电子测温仪拿走。刘某某趁其不备,一拳打在夏某某的头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脸,当场将夏某某的脸上抓出两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着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将刘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场群众拉开后,刘某某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在场执勤的干部不断地给刘某某宣讲防控疫情要求,刘某某仍不理会,反而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

1月27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月3日,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例三:*石市何某某妨害公务案。年2月11日,根据*石市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指挥部第25号通告,铁山街道九龙洞社区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并在建设路与象鼻山路交叉处设置疫情防控检查卡口,负责居民出入登记、体温监测等工作。2月13日,*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铁山城区实行交通管制,除工作需要和紧急就医特殊原因外,各社区禁止人员、车辆出入。当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从家中外出,行至建设路与象鼻山路交叉卡口时,因不符合外出人员条件,卡口防控工作人员范某对何某某劝返。何某某强行要求外出,随之发生争执,范某与执勤人员陈某某继续对何某某进行劝返,何某某趁范某不备,殴打其面部一巴掌,并不听从在场执勤人员盛某某、周某、陈某某等人劝阻,继续殴打范某,致范某面部、腰腹部多处擦伤。经鉴定,范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13日,*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对何某某立案侦查。当日,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提出调取在场六名执勤人员各自职责分工及依据的*府文件等意见建议。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当日,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远程见证和量刑协商下,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日依法提起公诉。2月21日,铁山区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罚不上诉。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肺炎入住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并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刘某报警后,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月30日0时15分,硚口分局警务站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该院隔离区依法处置。当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派员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柯某某经过14天隔离期,核酸检测为阴性。2月19日,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柯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案例五:仙桃市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年1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李某某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稀缺涨价,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的以及购进的劣质口罩(其中部分为年非典期间生产)加以分拣,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期间,李某某出售劣质口罩6万只,获款1.5万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尚未销售价值18万元的36万只口罩予以扣押。经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2月3日,仙桃市公安局对李某某立案侦查。2月4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回已销售的口罩等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月17日,仙桃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并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罪名认定、量刑幅度等提出量刑建议。2月19日,因李某某认罪认罚,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庭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的36万只口罩予以没收。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六: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案。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荆门市城区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年1月21日,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杜某某为牟取暴利,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指令该公司所属药店将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价至49元/袋(正常零售价18元/袋)销售。次日,杜某某又指令该公司所属药店将购进的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价至28元/袋、29元/袋销售,两日共计提价销售口罩袋,非法获利元。2月7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月8日,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议。2月17日,东宝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单位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24日,东宝区人民法院采纳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单位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50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单位、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

五、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七:长阳县邹某某诈骗案。被告人邹某某系长阳县龙舟坪派出所辅警(试用期)。长期在网上*博,并欠下大额债务。年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为了在网上*博,谎称给长阳县公安局龙舟坪派出所购买口罩和消*液,骗取村民王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1万元,随后,被告人邹某某在网上*博并将骗取的1万元输光。当日11时21分,被告人邹某某以同样的理由,骗取渔峡口镇青龙村村民许某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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